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四种能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依法行政主要承载者的行政执法人中来说,对此应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近几年来,虽然通过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不可否认,在当前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中,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仍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在具备“四种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必修课,是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而又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经常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尤其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这是非常必要的。如能通过学习或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这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质量,有利于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并非如此,有的虽然也参加过多次学法培训,对法律法规的条文也读了不少,可是理解能力弱,不仅不能从立法宗旨、立法本意的深层次上去理解消化,而且对一般的条文进行直观的理解也很不到位。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这两个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测试。工商局参加22人,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5人。有一道题,问:在行政执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判决?绳索果,工商局竞有12人答错,占54.5%。在回答“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表述正确的有……”问题时,工商局22人全对,而质量技术监督局5人中竞有4人答错,占80%。测试对共同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是宁产,测试对有关部门专业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也是如此,工商局参加测试的人员在回答判断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和他人其他种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相似的汪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其中就有10人回答错误,占45%。以上事实说明,在当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较差,无论是对共同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对平时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当家法”的条文,都不同程序的存在着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工作,在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条件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在努力提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上下功夫。
二是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中,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能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这对能否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具有惩罚、威慑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单纯的强制性制裁,还是教育功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功能,收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避免“不教而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就知道不能搞“不教而诛”。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是“惩”已然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违法行为。这种警戒不能只靠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伤其利益的切肤之痛,还要靠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那么,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靠谁为具体贯彻执行呢?这首先必须要靠在一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因为行政执法具体的、大量的工作要靠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所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在具备一定的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可是在当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其中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就缺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的虽然自己对法律条文很熟悉,可是对别人讲不清楚;有的在执法中,一遇到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只知道处罚,不知道讲为何要处罚;有的在处罚中,当行政违法者问其为什么要处罚时,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只知道说:“这是法律的规定。怎么,你有什么不服的吗?如果不服,处罚以后你可以去告我们……。”凡此种种,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因语言表达能力弱,甚至当被处罚者态度生硬时,也来了个“寸士不让”、“争锋相对”,说了一些粗话,结果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常言道:“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言一句三日寒。”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是如此。当然,不是说让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说好听的,不去严格执法,而是要提高说理的能力,讲究语言表达的艺术。也说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正确说理教育,通过结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摆事实,讲道理,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首先要晓之以理,让教育对象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应该遵守什么,应该维护什么。所以,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在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语言表达能力上下功夫。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在具备了对法律法规条文学习的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基础上,能否在处理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就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对具体的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准确与否,这不仅说明了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关系到处罚工作的能否顺利开展。可是在当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是很弱的。其表现在不能根据管理相对人受罚性违法行为的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某农林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一违法运输未检疫猪肉的案件处罚中,按规定应对违法运输未检疫猪肉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进行处罚,可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则将二者合一,处罚主体由两人变成一人,将承运人的被处罚内容并入托运人,由托运人一人受处罚,又如,某海关执法人员把轮船作为被处罚主体,某城管执法人员把出租房作为被处罚主体。再比如,在行政处罚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及某公务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罚性违法行为的主体,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构成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当行政机关作为管理对象行为时,也可构成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对所实施的行政违法应承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样道理,作为国家公务员如果以公务员的身份行为时,这时的行为是公务员行为,这是的公务员就不能成这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只有当公务员作为管理对象身份行为时,这时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受罚性违法行为的主体,这时对所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承担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诫。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必须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再提高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的能力上下功夫。而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除了正常开展学法培训外,更主要的是应结合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一事一议的分析判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析判断能力的不断提高。
四是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运行能力。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这一工作,可以说是大量的、具体的,是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工作。可是当前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普遍在这方面的能力比较弱。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如有的认为只要处罚案件办好了,处罚文书制作运行差一点影响不了大局;有的认为,先把处罚案件办好,然后再统一整理案卷。其实,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虽然最后对处罚卷宗要进行进一步整理,这也是必要的,但是,不可能把所有的处罚文书都到处罚的后期集中制作和运行。比如丛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实施跟踪制作和运行。其次是在制作和运行上不规范。据笔者参加的一次规模比较大的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卷宗的检查中了解到,目前行政处罚的文书格式各种各样,有的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有误或不全面,也有的未告知,有的文书归档乱,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用圆珠笔填写,有的在处罚文书上乱涂改,有的一个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八个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和处罚,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既没有让在场的人证明,也没有写有谁在场,就把决定书拿回来了,只是自己在决定书上写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结果这使一处罚决定不能生效。还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逾期不起诉,处罚生效。”本来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送达就应生效的,可是多写了这么两句话,就成了不起诉就生效,起诉就不生效,这关在是笑话。这些问题看起来好象是在配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障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集中反央了一些行政执法人中执法能力还比较低。因此,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培养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运行的能力上下功夫。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这“四种能力”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是基础,对法律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是途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是关键,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定运行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